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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文岩诉被告马树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岩,马树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948号原告姜文岩,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马树森,男,1971年9月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姜文岩与被告马树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劳务费51,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的微机给水设备厂打工,期间共欠原告工资款51,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被告付款,但是其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查无此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文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00元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汇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