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30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05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某,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马某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鲁0683民初3059-1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的位于莱州市华旗绿城*幢*室的房屋一处。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鲁0683民初305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的位于莱州市华旗绿城*幢*室的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