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春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胡春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347号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玉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春桃,女,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春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