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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红涛、李妍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红涛,李妍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66号申请人付红涛,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袁丛丛,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妍妍,女,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滑县。申请人付红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8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付红涛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管城支行62×××73账户的存款36860元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付红涛在中国农业银行管城支行62×××73账户的存款3686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妍妍银行存款368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