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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7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7486号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鑫,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1。被告:赵某2。被告:赵某3。被告:赵某4。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某5位于XXX路XX号X单元XX1户、XXX路XX号X单元XX2户的房产;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要求继承的青岛市XXX路XX号X单元XX1户、XXX路XX号X单元XX2户两处房屋作为遗产的属性尚不明晰,不符合继承纠纷案件起诉和审理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