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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梁宗义等人与祁永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宗义,梁祖民,樊万洪,梁光民,祁永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梁宗义,男,汉族,1964年生。申请人梁祖民,男,汉族,1987年生。申请人樊万洪,男,汉族,1972年生。申请人梁光民,男,汉族,1977年生。被执行人祁永邦,男,汉族,1979年生。本院在执行梁宗义等人与祁永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督促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0122执3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瑞华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国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