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某红与被执行人岳阳县某村第八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红,岳阳县某村第八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红,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岳阳楼区枫桥湖街道办事处大屋湾社区*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5********。被执行人岳阳县某村第八村民组。负责人苏某红,该组组长,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0********。申请执行人张某红与被执行人岳阳县某村第八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湘062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