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华、赵清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赵清,任怀喜,高飞,高学友,赵腾飞,张阿龙,黄忠,张小龙,刘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刑初386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涡阳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4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清,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利辛县。因赌博于2009年1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2年5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怀喜,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利辛县。因赌博于2015年5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0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飞,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利辛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8月1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被告人高学友,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利辛县。因侮辱他人于2016年6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被告人赵腾飞,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阿龙,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9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3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忠,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7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小龙,男,1988年3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9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奇,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0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赵清、高飞、任怀喜、高学友、赵腾飞、黄忠、张阿龙、张小龙、刘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XX、代理检察员朱文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及其辩护人刘宏韬、被告人赵清及其辩护人王文光、被告人任怀喜及其辩护人陈昊、被告人高飞、高学友、赵腾飞、黄忠、张阿龙、张小龙、刘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赵清、张华、王某2(另案处理)在涡阳县高公镇、临湖镇、利辛县张村镇开设赌场二十余场,使用骨牌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按10%比例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余人,每场抽头数额3万元以上,被告人任怀喜、高飞参与分成四次。被告人高学友受雇为赌场安排望风人员并为参赌人员带路,每场工资200元、300元不等;被告人黄忠受雇负责记录参赌人员和监督发钱,每场工资300元、500元不等,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赵腾飞负责抽水,每场工资200元、300元不等,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张阿龙受雇负责布置场地、望风、联系场车,每场工资200元、300元不等,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张小龙负责抽水,每场工资200元、300元不等,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刘奇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每场工资300元,获利约4000元。2、2016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高飞、任怀喜在太和县苗集镇、利辛县张村镇开设赌场二十余场,使用骨牌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按10%的比例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约二十人。被告人高学友受雇为赌场安排望风人员并为参赌人员带路,每场工资200元。3、2016年11月份前后,被告人张华和方某、高某3在涡阳县城、店集镇开设赌场四次,使用骨牌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按10%的比例抽头渔利。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余人,每场赌资达四十余万元。并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华、赵清、高飞、任怀喜、高学友、赵腾飞、黄忠、张阿龙、张小龙、刘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张华、赵清、高飞、任怀喜、高学友、赵腾飞、黄忠、张阿龙、张小龙、刘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华辩称:其没有在张村镇开过赌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有异议,赌资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张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张华犯罪罪名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有异议,张华没有在张村开设过赌场,指控张华开设赌场20余场及每场抽头数额3万元,与事实不符;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有异议,开设赌场的场数及赌资,与事实不符;张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清辩称:他只参与10余场,其中在高公和张村各两场被公安机关冲散。赵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罪名无异议,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开设赌场的场次不清,炸场的应从中扣除,抽头数额不清,应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赵清有退赃,有悔罪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飞辩称:其只参与两次。被告人任怀喜辩称:他没有参与和张华等人在张村开设的4场赌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他参与10余场。任怀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任怀喜参与分成4次,事实不清;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场数及抽头数额不清;任怀喜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学友辩称:其只在张村的赌场站岗,没有到苗集的赌场站岗。被告人赵腾飞、黄忠、张阿龙、张小龙、刘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赵清、张华、王凤豹(另案处理)在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临湖镇、利辛县张村镇开设赌场十七、八场,使用骨牌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按10%比例抽头渔利十七万余元,张华非法获利6万余元,赵清非法获利1.3万元。被告人高飞参与分成三次,非法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高学友受雇为赌场安排望风人员并为参赌人员带路,每场工资200元、300元不等,获利400元;被告人黄忠受雇在赌场负责记录参赌人员和监督发钱,每场工资300元、500元不等,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赵腾飞负责抽水,每场工资200元、300元不等,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张阿龙受雇负责布置场地、望风、联系场车,每场工资200元、300元不等,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张小龙负责抽水,每场工资200、300元不等,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刘奇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每场工资300元,获利约4000元。2、2016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高飞、任怀喜在安徽省太和县苗集镇、利辛县张村镇开设赌场二十余场,使用骨牌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按10%的比例抽头渔利,高飞、任怀喜各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高学友受雇为赌场安排望风人员并为参赌人员带路,每场工资200元,非法获利800元。3、2016年11月份前后,被告人张华等人在涡阳县城东、店集镇开设赌场,使用骨牌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按10%的比例抽头渔利,非法获利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华退出赃款4000元、赵清退出赃款1.3万元、黄忠退出赃款3000元、张阿龙退出赃款3000元、张小龙退出赃款3000元、赵腾飞、刘奇各退出非法所得4000元。另查明:被告人任怀喜于2017年3月10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忠于2017年1月7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阿龙、张小龙于2017年1月9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奇于2017年1月10日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忠、张阿龙、张小龙、刘奇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2016年10月30日,利辛县公安局对赵清、任怀喜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归案经过:证明十被告人的到案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张华、赵清、高飞、任怀喜、高学友、张阿龙的前科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申请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明利辛县公安局扣押张华4000元、赵清26000元,且张华、赵清自愿申请退赃。5、户籍证明:证明十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华供述与辩解:2016年9月,他和赵清、王某2在高公、临湖、店集等地开设赌场。他们干了17、18场,人数最多时有五、六十人,参与赌博的也就一、二十人,少时七、八人。任怀喜和高飞场子的人被赵清拉到高公了,赵清提议算任怀喜和高飞一份,后来就成四个股加一个小股。赌博方式用骨牌推牌九,按10%比例抽钱。赵腾飞、赵某和张小龙抽水,每天300元,他安排张阿龙望风,每场300元,黄忠在赌场里记录工作人员、参赌人员和监视赵清,每场300元,刘奇开场车。抽水的钱先用来发出场费和人员工资,他给刘奇1000多元的场车费,剩余的钱由他和赵清、王某6平分,最少的一场他分了3000元,最多的一场分了1.6万元,他共分了6、7万元。张村的场子是高飞和任怀喜开的,高飞和任怀喜在苗集开了四、五天,赌钱的人有一二十个,抽水是赵某、赵腾飞或高飞负责场车,高学友安排站岗的,是岗头。高公的场子不开后,他和方某、高某3在涡阳开赌场,赌博方式用骨牌推牌九。他们共开了4场,每场参赌人数都有二十人,他们每人分了四、五千元。在庭审中,他表示将公安机关扣押的4000元作为赃款退出。2、被告人赵清供述与辩解:2016年9月,他和王某2、张华在高公、张村开过赌场,在高公开了10多场,在张村开了4场,赌博的方式是用骨牌推牌九。场地是张华找的,参赌的人是张华约的,场内的赌桌、对讲机、场车等物品是张华安排的,他安排赵腾飞、赵某抽水,张华安排张小龙抽水,每场工资300元,每辆场车200元,出场费是黄忠负责发的,他们几个局头在旁边看着。参赌的人多时有三、四十人,少时有一、二十人,最多时抽了约2万元,最少抽了4000、5000元,平均每场约1万元,共抽水有10万余元,他分了1.3万元。他和张华、王某2在张村开了4场,有2场开成了,另外2场炸场了,抽了一万三、四千元,他们每人分到约1000元。张村的场子是高学友负责找站岗的,每场给高学友700元。在张村第1场没有高飞和任怀喜的份子,其余的3场都有。高飞和任怀喜在苗集开过10多场,在张村开过多少场他记不清了。在庭审中,他表示将公安机关的扣押款作为退赃款及罚金。3、被告人任怀喜供述与辩解:2016年7月,他和高飞在张村镇的窦庄、刘小湾河坝、白庄窑厂、慕老庄、苗集西边等地开了20多场赌场,赌博方式是用骨牌推牌九。除去出场费和赌场花费,他分了2、3万元。抽水的有赵某,站岗的有高学友、程某5,每人200元工资。另供述,他检举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周某的信息来源于纪王场派出所。4、被告人高飞供述与辩解:2016年夏天、10月,他开过6回赌场,都是和任怀喜在张村的刘小湾、窦庄、慕老家、白庄西头、白庄窑厂开的,共抽了2万多元,将近3万元,他分得1万多元。张华等人在高公开的赌场,他和任怀喜算了一天的份子,除去开支他们没有分到钱。他和任怀喜开的赌场都是高学友站的岗,每场给高学友100元或200元工资。5、被告人高学友供述与辩解:2016年秋天,高飞让他在赌场站岗放风,大概有3、4次,每次高飞给他200元。他还给赵清在张村的赌场放风过2次,每次赵清给他200元或300元。他没有去过高公的赌场。6、被告人赵腾飞供述与辩解:2016年9、10月,张华和赵清在涡阳高公镇开了约有20场赌场,他看了10余天的场子,后又抽水半个月。高公的场子结束后,张华和赵清在张村开了4场,平均每场能抽水4万。他领了4000多元工资,高学友在张村的赌场站岗,高学友是岗头,工资比一般站岗的高。7、被告人黄忠供述与辩解:2016年8、9月,张华和赵清、王某2在高公开设赌场,张华让他监督赵清及核准场子里边的工作人员,他领了3000多元。共开了有10余场,少了能抽3、4万元,多了有10多万。平均每场工作人员的工资有5000元。他去过高飞和任怀喜在苗集开的场子中,高学友是岗头。8、被告人张阿龙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8月,张华和王某2、赵清在高公开赌场,他去了有15、16场,他主要布置场地、有时望风,他的工资是200或300元。他听说每场至少能抽水2、3万,他领了3000元。9、被告人张小龙供述与辩解:2016年8、9月,张华、赵清和王某2在高公、店集、临湖、张村开了20多场赌场,他抽了8、9场,每场经他的手少了抽1、2万,多了3万多元。他得了3000元工资。10、被告人刘奇供述与辩解:张华、赵清的赌场在2016年9月开的,开了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张华让他接送人,他从赌场领了40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1证言:证明他到张华、赵清、王某2在高公开的赌场有十几场,后来场子挪到张村了,平均每场抽水3万元。2、证人胡某证言:证明2016年8、9月,赵清、张华、王某2在涡阳高公开了约有二十多天的赌场。他去过一次,那天场子因为张某1闹事,大概抽了5、6万元。3、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6年8月中旬,赵清组织在张村、高公、苗集开设赌场,他去了十多次,赵清的合伙人有高飞、任怀喜、王某2。4、证人宗某、慕某1证言:证明2016年8、9月,在张村镇小李集白庄的窑厂,赌场是赵清、任怀喜、高飞合伙开的,每次赵清给他200元的出场费。5、证人曹某证言:证明2016年9月,张华让他到张村的赌场,一天有200元出场费,他去了约有半个月。赵清是局头,其合伙人是任怀喜、高飞、毛某。赌博的人至少有30人以上,每天抽水有8万元,最多的能抽20万元。6、证人程某1证言:证明2016年夏天,高飞和任怀喜在苗集、小李集开过赌场,他送任怀喜有几十次,高飞和任怀喜的合伙人是于某和张华,高学友是岗头。7、证人高某1、孟某、张某2、程某2、高某2证言:证明2016年7月,高飞和任怀喜在苗集、小李集开赌场,高飞让他们站岗望风,每场给他们200元。8、证人慕某2、李某1证言:证明2015年、2016年高飞等人在他家开过赌场。9、证人王某1、李某2证言:证明他们去过赵清在高公镇的赌场,后去过高飞和任怀喜的赌场。10、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6年7、8月份的一天,高飞让他开车将赌客送到赌场,他拉了十多场,每场给他300元。11、证人申某证言:证明2016年,张华让他看着抽水的人交钱,他用笔或在心里记多少钱。他去张华的赌场约有8、9次,平均每场能抽3、4万元。12、证人孙某2、宫某证言:证明他们到张华等人在涡阳城东开的赌场里赌钱,他们去过三、四次,每次参赌人员都有20、30人,每场输赢都在40、50万元,局头按照10%的比例抽钱。13、证人梅某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他接送参赌人员5、6次,每次张华给他200元,每次参赌人员大约有30、40人,每次的赌资都在40、50万元。14、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6年农历8月,赵清、张华、王某2在涡阳县高公镇开设赌场,他和赵腾飞、张小龙在赌场抽水,每场给他300元,后他又到高飞和任怀喜的赌场里帮忙抽水,每场给他200元,他共领了3000元工资。赵清和张华的赌场每场能抽4、5万元,高飞和任怀喜的赌场每场能抽1、2万元。高飞和任怀喜去过高公的赌场算了一天的份子。15、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6年10月,赵清、张华在高公、张村一带开赌场,赵清让他在赌场里记账,每场能抽4、5万元。高学友是岗头。(四)辨认笔录:经张华辨认出刘奇、张小龙、黄忠、申某、高某5、高学友;经张某1辨认出高飞、高某6、高某5;经吴某6辨认出开设赌场的胡某、赌场的头局高飞、任怀喜;经李某5辨认在张村开赌场的赵清、任怀喜、高飞。(五)指认现场笔录:经赵清、张华、黄忠、张小龙、刘奇指认出作案现场的方位、地点等情况。(六)检查笔录及照片:对孙某6的住宅及本县张村镇高老家村窦庄西河坝路口的勘查情况。其他证据:亳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110指令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周某证言、视听资料一盘、在逃人员的登记撤销表、值班登记簿:证明2017年6月1日,任怀喜检举并带利辛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民警抓获网上逃犯周某。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犯罪:被告人张华、赵清、王某2在涡阳县高公镇、临湖镇、利辛县张村镇开设赌场二十余场,每场抽头数额3万元以上,被告人高飞、任怀喜参与分成4次。经查,被告人张华供述,其和赵清、王某2开了17、18场,他分得6、7万元;赵清供述其同张华、王某2在高公开了10余场,抽头渔利10多万元,他分得1万余元;后他们又在张村开了4场,抽头渔利1.3万元、1.4万元,每人分得1000余元,高飞和任怀喜参与分成3次,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述他和张华等人在张村开设的赌场,任怀喜没有参与分成。而在赌场里抽水、望风的人供述张华、赵清等人开设赌场的次数和获利情况不一,根据有利被告人的原则,本起犯罪的起数应认定为17、18场,每场抽头渔利1万余元,高飞参与分成3次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三起犯罪:被告人张华和方某、高某3在涡阳县城、店集镇开设赌场4次,每场赌资达40余万元。经查,只有参赌人员孙某2、宫某证言证实每场赌资达40余万元,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赌资达40余万元,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张华辩称及辩护人关于张华没有在张村开设过赌场的意见,经查,同案被告人赵清、任怀喜、黄忠、赵腾飞等人均证实张华同赵清、王某2在张村开设4次赌场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张华及其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开设赌场20余场及每场抽头数额3万元,与事实不符;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开设赌场的场数及赌资,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相符,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张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张华在侦查阶段已供述了查明的犯罪事实,但当庭予以翻供,不属于坦白,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赵清的辩护人关于赵清有退赃,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高飞辩称其只参与两次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任怀喜及其辩护人关于任怀喜没有参与张华等人在张村开设4场赌场的意见,经查,同案被告人赵清在庭审中供述其和张华等人在张村开设的4次赌场,无任怀喜参与的事实,对此节意见,予以采信。对于辩护人关于任怀喜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任怀喜虽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任怀喜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不合法,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对辩护人关于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高学友辩称其只在张村的赌场站岗,没有到苗集的赌场站岗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相符,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赵清、高飞、任怀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高学友、赵腾飞、黄忠、张阿龙、张小龙、刘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十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华、赵清、高飞、任怀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学友、赵腾飞、黄忠、张阿龙、张小龙、刘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忠、张阿龙、张小龙、刘奇主动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华、赵清、高飞、任怀喜、高学友、张阿龙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可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赵腾飞、黄忠、张阿龙、张小龙、刘奇宣判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2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赵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从扣押款中折抵罚金1.3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日内缴完毕)。三、被告人任怀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高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高学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赵腾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张阿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黄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张小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刘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华、高飞、任怀喜、高学友非法所得款,被告人张华、赵清、赵腾飞、黄忠、张阿龙、张小龙、刘奇退出的非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审 判 长 武兴东审 判 员 张 利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中军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男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