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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成旭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旭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9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成旭,男,1974年5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清市。曾因故意破坏财物于2013年6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公然侮辱他人于2014年1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成旭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成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赵成旭为报复赵某1向环保部门举报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该公司担心被举报会延误交货时间造成损失,该公司副总经理赵某1通过他人从中斡旋,赵成旭以举报相威胁提出经济补偿人民币30万元,双方讨价还价后,华兴公司被迫支付给赵成旭人民币98000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成旭的供述与辩解、被害单位代表杨某的陈述、证人赵某1、张某、卓某、王某、李某、赖某、钱某、金某1、赵某2、金志业、赵某3、赵某4、金某2、金某3、胡某、陈某、金某4、赵某5证言、光盘、名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情况及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用款申请单、转账凭证、接受证据清单、排污许可证、供货合同、买卖合同、购销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被告人赵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成旭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成旭辩称,他代表万泽村民举报华兴公司存在污染问题,但没有敲诈勒索华兴公司,他收到的98000元,是钱某给他的借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赵成旭为报复赵某1,向环保部门举报华兴公司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华兴公司担心被举报会延误交货时间造成损失,该公司副总经理赵某1通过他人从中斡旋,赵成旭以举报相威胁提出经济补偿30万元,经讨价还价后,华兴公司被迫通过钱某转付给被告人赵成旭9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华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平时由他女婿赵某1管理。2014年8月份有一个万泽村的村民来闹事,要举报华兴公司有化学污染,因为公司接到一笔大订单,要是因为闹事影响导致延误生产,公司损失会很大,赵某1在公司股东会议上提过,村民提出要几十万元,后来讲下来是98000元,在8月31日前几天由赵某1先支付,8月31日由他补签用款申请单。华兴公司环保标准都是合格的,相关手续证明均齐全。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他为华兴公司副总经理,在2014年8月份的一天,赵成旭、金某1拿着天成万泽村村民的联名签字去举报华兴公司废气污染环境,虹桥环保所的工作人员来华兴公司检查废气,公司设备正停产维修,检查没有问题。当时公司正接到一笔出口的大订单,他担心赵成旭等人继续举报会造成很大的损失,他先找金某3联系赵成旭,赵成旭称自己孩子被华兴公司的臭味熏了,咳嗽一直好不起来,要求支付调解费用30万元,否则就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威胁他说要发动村民把华兴公司门口的路堵了,后赵成旭要价20万,他无法接受。他又通过钱某与赵成旭谈,最终赵成旭要价98000元,他与其他股东商议后同意使用该笔款项调解此事以求顺利生产。他先叫钱某将98000元汇给赵成旭,之后他叫公司出纳赖某通过公司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87,开户名是谷媚莲)将98000元汇给钱某,用款申请单是杨某补签的,该款的用途为“村民投诉调解费”。钱给了赵成旭之后,赵成旭就没有继续闹事举报了。华兴公司废气经过环保设施处理达标,不会对周围群众造成影响。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华兴公司的股东,2014年8月份,有一个天成万泽村的村民来闹事敲诈,对方提出要几十万元,公司因接到一笔大订单,因担心影响正常交货,他同意交付给对方98000元,钱是通过公司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87,开户名是谷媚莲)分两次汇给钱某(卡号62××12)。该事件具体由赵某1负责处理。4.证人卓某的证言,证实他在2008至2015年期间为华兴公司的总经理。2014年8月份的一天,有人举报华兴公司污染环境,虹桥环保所工作人员来公司检查,当时检查没有问题,因担心有人继续举报影响一笔大订单,他对赵某1说找人把事情讲掉,后来的事情由赵某1处理,由公司出纳赖某经手给对方98000元,后来就没有人举报公司了。华兴公司已经取得环保的相关许可证,生产时省环保部门有在线监控。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天成街道副主任,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两个自称天成万泽村村民来到他办公室,举报华兴公司污染环境,他听说有百余名村民签字联名举报,但并未将联名举报材料给他,之后他与虹桥环保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华兴公司检查,他不知道调查结果。6.证人李永衫的证言,证实他是乐清市环保局虹桥中队环境监察员,他在2014年8月份接到举报后到华兴公司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华兴公司经环保部门审批并通过验收,一切环保手续都是合格,当时该公司因停产维修设备未在生产,现场未发现有废气污染环境的现象,排放废气经过环保处理,符合国家标准,不会污染环境,不会影响周围居民身体健康。7.证人赖琼洁的证言,证实她是华兴公司的出纳,赵某1告诉她公司被敲诈,让她向钱某(卡号62××12)汇款,她分两次通过户名为谷媚莲(卡号62××87)的账户汇款,第一次汇款70000元,第二次汇款28000元,她听赵某1说钱某是中间人。8.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8月份的一天,赵某1让他出面调解赵成旭举报华兴公司的事,最后赵成旭同意以98000元讲掉此事,他先汇款给赵成旭,之后赵某1给他汇了98000元。赵成旭后来就没有继续告华兴公司。9.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8月份,因村民反映华兴公司排放有毒的废气,他与赵成旭拿着有百余名村民签字的举报信去乐清举报华兴公司污染环境,要求华兴公司关闭。虹桥环保所的工作人员去华兴公司发现华兴公司没有生产,之后一个星期他去了华兴公司两次,化工厂都没有生产,后来他没有去了。他听说赵成旭拿了华兴公司98000元,他没有分到钱。10.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他于2014年12月刑满释放回家后,听村里的人说村民有人一起联名举报华兴公司,他不知道具体内容。11.证人金志业的证言,证实他在2014年期间,听说金某1、赵成旭挨家挨户找村民签字去联名举报华兴公司污染环境问题,他没有听说过华兴公司拿钱给举报的村民解决举报问题。12.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赵成旭的父亲,他听说赵成旭找许多村民签名去告华兴公司,之后拿了华兴公司几万块钱,他不知道赵成旭去告华兴公司的目的。他家人没有因为华兴公司而生病,赵成旭一家人也没有因此而咳嗽或生病。13.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他是赵成旭的哥哥,2014年的一天,赵成旭、金某1找许多村民签名准备去告赵某1的华兴公司,后来他听说赵成旭拿了华兴公司98000元。他没有听说华兴公司致赵成旭一家人得病、咳嗽。14.证人金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天成街道万泽后村的村民,2014年的一天,金某1到他家里让他在告华兴公司污染环境的举报信签名,他就签了名,后续事情不知道,他没有听说过华兴公司因此事出钱。15.证人金某3的证言,证实他与赵成旭是朋友,在2014年8月份,赵某1因赵成旭告华兴公司污染环境找他帮忙协商,赵某1、赵成旭在他家谈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先后离开,看他们的表情是谈的不好。他没有听赵成旭提过钱的事。16.证人胡东琴的证言,证实金某3未跟她提过华兴公司的事情,也不清楚华兴公司污染的事。1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她是金某3的母亲,她听她丈夫说华兴公司被赵成旭搞搬走了,华兴公司有几万元给了赵成旭,她问金某3,金某3称不知道。18.证人金某4的证言,证实他是金某3的父亲,他在村里听说赵成旭把华兴公司搞搬走了,华兴公司给了赵成旭几万元,但金某3不知道钱的事。19.证人赵某5的证言,证实他在2014年受赵某1委托去找赵某4劝赵成旭,叫赵成旭不要告华兴公司,后来赵某1告诉他赵成旭通过钱某拿了钱。20.被告人赵成旭的供述,他与赵某1之前有过节,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他听说华兴公司废气污染严重,就与金某1拿着村民的签名材料去环保局举报华兴公司废气污染环境,环保部门去华兴公司检查,后赵某1联系他让他不要告了,他不同意,后来赵某1让金某3、钱某给他做工作,他给钱某面子,让华兴公司签署三个月关闭公司的保证书。后钱某给他汇款98000元,并告诉他钱是赵某1给的,叫他不要再告赵某1的华兴公司。21.名单,证实百余名天成街道万泽村民联名举报华兴公司废气污染环境。22.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情况、交易明细、转账凭证,证实钱某于2014年8月22日向赵成旭(卡号62××18)汇款98000元;2014年8月25、26日谷媚莲(卡号62××87)向钱某(卡号62××12)汇款70000元、28000元。23.用款申请单,证实赵某1于8月28日申请华兴公司支付村民投诉调节费98000元,收款单位为万泽后村钱某,杨某签署同意支付,签署时间为时间为8月31日。24.接受证据清单、排污许可证,证实华兴公司持有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有效限期为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25.供货合同、买卖合同、购销合同,证实2014年7月至9月时间,华兴公司与多家企业达成产品供货合同。26.举报单、处理情况,证实2014年8月20日乐清环保局虹桥环境监察中队接到举报,8月21日到现场调查,8月25日调查结果为该公司未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未在运行,现场未见有生产员工,现场未发现该公司有废气污染环境的现场。27.光盘,被告人赵成旭及相关证人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28.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成旭曾因故意破坏财物于2013年6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公然侮辱他人于2014年1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9.户籍证明,证实赵成旭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成旭辩称他没有敲诈华兴公司,收到的98000元是钱某给他的借款。经查,被告人赵成旭原与赵某1有矛盾,向环保部门举报赵某1实际经营的华兴公司有污染环境,但华兴公司经环保核实不存在污染环境,此时华兴公司正接受订单有生产任务,如停止生产会造成较大损失,赵某1为使华兴公司能正常生产,无奈通过叶金付、钱某等人与赵成旭斡旋,最终由华兴公司通过钱某向赵成旭支付98000元,促使赵成旭放弃了继续举报。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出示的并经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告人赵成旭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成旭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成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成旭退赔赃款人民币98000元,返还被害单位浙XX兴化学农药有限公司。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翔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人民陪审员 余倩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梦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