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谢玉娟与江楚文、覃杞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娟,江楚文,覃杞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255号原告:谢玉娟,女,1975年6月24日,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叶华筠,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智慧,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楚文,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覃杞萍,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娟与被告江楚文、覃杞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玉娟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3.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关凯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