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江荣华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叶想欢,江水泉,江荣华,江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叶想欢被执行人:江水泉被执行人:江荣华被执行人:江宪章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叶想欢、江水泉、江荣华、江宪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15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15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初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