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8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局与被告王印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局,王印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695号原告:河津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局,住所地:河津市泰兴东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40848451-2。法定代表人:王冬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林,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津市城区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印忠,男,1951年9月12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郭村人,身份证号:142703195109122419。原告河津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局与被告王印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河津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局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津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局负担。审 判 员 谢国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薛琰杰书 记 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