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东诉被告杨林、王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东,杨林,王新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640号原告:李亚东,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杨林,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王新新,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李亚东与被告杨林、王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林、王新新给付李亚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约定利息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林、王新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2日,杨林、王新新在李亚东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利息0.015元,杨林、王新新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李亚东多次索要,杨林、王新新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故李亚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李亚东提供的杨林、王新新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李亚东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亚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司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佟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