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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2598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蒋海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蒋海雪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598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588号红晋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725084996(1/1)。负责人:凌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盈,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海雪,男,1955年7月9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蒋海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文平人民陪审员  杨厚余人民陪审员  戴寿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莫燕萍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