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91刑更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罪犯艾之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559号罪犯艾之龙,男,生于1969年9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嘉鱼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之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毒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中,2013年8月、2015年8月二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一年七个月。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8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在该监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艾之龙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艾之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四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2月,该犯被评定为病残犯。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罪犯病残鉴定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证人周治宇、徐海华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艾之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被评定为病残犯,减刑幅度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之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永平审 判 员 叶小平人民陪审员 吴少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龚志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