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行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苗苗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苗苗,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初367号原告陈苗苗,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高翔兵,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晓旭,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60号。法定代表人戴春枝,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雨江,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启珍,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国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陈苗苗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国民工伤认定一案,本院2017年8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经自行撤销原行政行为,原告自愿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苗苗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