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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7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喻雪莲与被告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东岳村9组、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东岳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07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对原告喻雪莲与被告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东岳村9组、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东岳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707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116民初7071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17)川0116民初7071号”补正为“(2017)川0116民初7079号”。审判员  孙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顾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