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蒋进满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进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进满,曾用名蒋建满,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湘阴县。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进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进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蒋进满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湘F×××××校车,搭乘校车照管员蒋某,在湘阴县静河乡安静小学搭载29名学生后,送学生回家。当湘F×××××校车开往湘阴县静河乡青云村途中,被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民警查获。经清点,湘F×××××校车核载19人,实际承载31人,超载12人。2017年4月5日,被告人蒋进满被传唤到案。该院认为,被告人蒋进满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蒋进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2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湘F×××××校车超载被查获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清点,湘F×××××校车核载19人,实际承载31人,超载12人。2017年4月6日,被告人蒋进满被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及超载的事实。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且超载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蒋进满已缴纳罚款5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蒋某的证言。她是蒋进满的妻子,也是F71746校车照管员。证明F71746校车雇请了专职司机,案发当日司机临时有事,蒋进满才驾驶F71746校车,下午15时40分从安静中学接了29个学生,连同她及司机本人共载31人,在去往青云村的途中被交警查获。校车核载19人,蒋进满没有校车驾驶资格证。2、交警对F71746校车的检查笔录及照片,经清点,该车装载31人,核载19人,超载12人。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收据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被告人蒋进满的供述。供认未取得校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校车超载被查获的事实。5、被告人蒋进满的驾驶证(B1E)、湘F×××××校车车辆行驶证及相关信息,证明湘F×××××校车核载19人。6、被告人蒋进满于2016年6月在湘雅医院治疗的诊断书,证明他患脑梗死、高血压等病。7、湘阴县看守所出具的被告人被羁押期间的病情介绍。8、被告人蒋进满原被判刑的法律文书。9、被告人蒋进满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10湘阴县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证明被告人蒋进满曾因犯罪被判刑,释放后表现较好,此次涉嫌危险驾驶,没有发生事故,基层组织愿意监管帮教,再犯罪风险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进满从事校车驾驶业务,严重超过了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蒋进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进满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进满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蒋进满驾驶校车超载被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可折抵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进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四千元,余款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行驶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