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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龚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龚某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256号原告:龚某某。诉讼委托代理人曾祥明,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龚某甲。诉讼委托代理人龚国忠,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龚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龚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韬人民陪审员  朱正英人民陪审员  田艳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