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龚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龚某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256号原告:龚某某。诉讼委托代理人曾祥明,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龚某甲。诉讼委托代理人龚国忠,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龚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龚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韬人民陪审员 朱正英人民陪审员 田艳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