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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行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木好、黄天池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木好,黄天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03行初160号起诉人:黄木好,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起诉人:黄天池,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2017年8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木好、黄天池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林玉连(死者)在广东省××市嘉顺染整厂工作,于2014年10月15日下班外出购物后失踪。同月18日,四会市公安局新江派出所通知家属到殡仪馆辨认尸体。但被起诉人四会市公安局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没有死者家属签名的情况下解剖了尸体。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追讨其女儿的尸检报告,均被拒绝。综上,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提供起诉人签名委托书给公安法医解剖给起诉人;2、判令被起诉人提供死者林玉连的四会(刑)鉴通字[2014]073号、四会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的结果文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分析、硅藻检验报告文书给起诉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作为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案件,起诉人向本院起诉的请求属于不服被起诉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木好、黄天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清审 判 员  陈勇强人民陪审员  李 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邓金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