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陇原盛彩钢有限公司诉赵永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陇原盛彩钢有限公司,赵永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543号原告:金昌陇原盛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生钰,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放,男,汉族。原告金昌陇原盛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陇原盛彩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昌陇原盛彩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国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