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祥祥、余守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祥,余守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刑初6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祥祥,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3年10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时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2017年5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余守乐,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时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局看守所,同年3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决定对其逮捕,8月4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祥祥、余守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祥祥、余守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23时许,高某(另案处理)酒后邀被告人余守乐、赵祥祥等人去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军歌嘹亮”二部二楼999包间唱歌。因歌吧小姐串台,高某借口在歌吧不开心,要见老板,并将歌吧的塑料椅子从二楼扔到一楼,后在歌吧大厅里滋事。被告人余守乐扬言照5万块钱砸,砸过他来了这个事。后高某将歌吧大厅落地扇踹倒,随后被告人赵祥祥从地上捡起踹倒的电风扇砸挂在墙面上的液晶电视机,后将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屏、玻璃展示柜等物品砸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为4960元。被告人余守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赵祥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9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0月10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004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祥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于2013年10月10日将被告人赵祥祥取保候审释放,被告人赵祥祥因犯前罪共被羁押三个月零十八天。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祥祥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万元,被害人丁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赵祥祥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祥祥、余守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刑初字第00409号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谅解书,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赵某某、许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祥祥、余守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祥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赵祥祥、余守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祥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刑初字第0040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祥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1月8日止。)二、被告人余守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凤伟审 判 员 孟培培人民陪审员 张祖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陶 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