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8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汶嵘、廖太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廖太松,成汶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法定代表人:曾天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廖太松,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被执行人成汶嵘,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太松、成汶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28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万元,并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鱼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