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蓝祥诚与蓝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祥诚,蓝荣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117号原告:蓝祥诚,男,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成勇,重庆市昌元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蓝荣志,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蓝祥诚与蓝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祥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祥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74元,实际收取174元,由原告蓝祥诚负担。审 判 员 林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何高惠书 记 员 孙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