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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蓝祥诚与蓝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祥诚,蓝荣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117号原告:蓝祥诚,男,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成勇,重庆市昌元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蓝荣志,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蓝祥诚与蓝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祥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祥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74元,实际收取174元,由原告蓝祥诚负担。审 判 员  林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何高惠书 记 员  孙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