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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伟与张继承、王丽萍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张继承,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异18号案外人:周之奎,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张继承,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继承、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周之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之奎称:涡阳县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张继承名下房产(房地权涡2*********1)为案外人所有,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案外人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案外人与张继承和所签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条,房屋分户平面图,涡阳经济开发区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缴费依据等。本院查明,房地权涡2*********1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继承名下。本院认为,本案查封房产(房地权涡2*********1)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继承名下,案外人对本��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不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周之奎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健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