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斯才、杨占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斯才,杨占峰,杨长生,高唐县浩晟泰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斯才,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杨占峰,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浩晟泰农牧有限公司经理,住。被执行人:杨长生,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高唐县浩晟泰农牧有限公司门卫,住,系杨占峰父亲。被执行人:高唐县浩晟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政府办公室前排东6间。法定代表人:杨占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斯才与被执行人杨占峰、杨长生、高唐县浩晟泰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金额51845元,未执行518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