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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建琼与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琼,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601号原告:王建琼,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黄联锋。原告王建琼与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琼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