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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笑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笑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832号原告: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郭汝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熳,户籍地吉林省。被告:李笑倩,住大连市。原告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笑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