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徐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金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某,徐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华某某,该公司经理。魏某某与徐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魏某某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50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魏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前往产权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5、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情况。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家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