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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广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保357号变更保全申请人(××):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广存。变更保全申请人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23民初32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已经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彭集街道办事处后亭村、不动产权证书为鲁(2016)东平县不动产权第××××××号、价值49.9万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扣变更保全申请人账户内现有存款10万元至东平县人民法院后,解除对××泰安奥德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万元的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923民初32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