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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执6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吉荣与周小林、邓小川、肖玲丽、屠丽均、蒋琳、寇春林、徐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吉荣,徐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6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吉荣。被执行人徐忠明。关于李小丽申请执行徐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忠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2.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忠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清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