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涡阳同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同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754号原告:涡阳同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南路刘桥村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7028178M(1-1)。法定代表人:孙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龙、赵冉,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同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涡阳同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同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涡阳同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泓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