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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2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长春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长春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265-2号原告:丰城市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丰城市龙光东大道林安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60757873Y。法定代表人:胡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全国,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8710558577。被告:张长春,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丰城市。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依原告的申请作出(2017)赣0981民初2265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银行存款123500元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现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解决了纠纷,原告也于2017年8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在申请撤诉的同时亦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长春的银行存款123500元冻结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手续。审判员  胡亚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