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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建伟与陈先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伟,陈先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715号原告:陈建伟,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陈先连,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陈建伟与被告陈先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建伟未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梅明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