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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克瑞与周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端,周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陈克端,男,汉族。被执行人:周玉云,男,汉族。陈克端与周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69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玉云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692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周玉云当庭支付的10000.00元,剩余26920.00元被执行人周玉云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50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