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高营、张兰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英,高营,张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俊英,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高营,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张兰英,住开封县。本院在执行李俊英申请执行高营、张兰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营、张兰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友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