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龙梅与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梅,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625号原告:龙梅,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恒,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红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会英,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威,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龙梅与被告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龙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龙梅负担。审 判 员 代蔚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明阳代理书记员 吕锦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