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1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7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1辆开往东昌路渡口方向的993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杨云云乘车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窃得1部金色乐视牌LeX62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0元)。被告人王某某得手后在金海路金丰路站下车,并乘上1辆蔡陆专线公交车继续逃逸至金海路地铁站下车时,被一路追赶至此的民警人赃俱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具有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的刑罚,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金,和前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八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