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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华臣、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臣,李卫东,宋厚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716号申请人:王华臣,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请人:李卫东,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宋厚菊,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王华臣与被申请人李卫东、宋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卫东、宋厚菊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742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卫东、宋厚菊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