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永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永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674号原告: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88号附1号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6206109W。法定代表人:全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永群,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永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纳)。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