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占明与山永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占明,山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汪占明,男,1955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山永杰,男,1958年生,汉族,无业。执行标的:12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占明与被执行人山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山永杰从2017年9月起每个月给付案款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瑞华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