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余小英与张纲中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英,张纲中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2527号原告:余小英,女,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中介,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张纲中,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英诉被告张纲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张纲中支付原告余小英(上饶市昌盛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法人)中介费人民币2,500元。现该2,500元已支付完毕,案结事了,故原告余小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小英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欣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