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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力诉被告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宏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463号申请人:刘力,男。委托代理人:莫晓燕,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查小燕,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力与被告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宏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力申请限额260000元冻结被告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沙湾支行内资金。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承诺“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我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力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260000元冻结被告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沙湾支行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则超过部分准予动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演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耀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