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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利军、林继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军,林继彬,周伯真,陈关华,刘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19��申请执行人朱利军,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继彬,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周伯真,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关华,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刘东燕,女,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利军与被执行人林继彬、周伯真、陈关华、刘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伯真在青田盛茂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持有的90%股权、被执行人陈关华在青田欣扬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因两公司没有经营,没有财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继彬、刘东燕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