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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二光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二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798号罪犯张二光,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作出(2010)岱刑初字第73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二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泰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0年9月15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罪犯张二光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兑现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二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表彰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二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