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张守林买卖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刑初397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守林,男,1986年4月20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26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定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守林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振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守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守林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夹山驻地通过电话联系,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伪造的农机驾驶证1本,供其本人使用。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张守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张守林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张守林犯买卖身份证件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守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守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守林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夹山驻地通过电话联系,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伪造的农机驾驶证1本,供其本人在驾驶变型拖拉机时使用。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张守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守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伪造的驾驶证、山东省临沭县农机局监理站证明、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龙)证保决字[2016]470号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赣榆区公安局龙河派出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守林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守林非法买卖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守林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守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守林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二、没收扣押在案伪造的拖拉机驾驶证1本,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尹春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