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跃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跃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43号罪犯黄跃华,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泰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跃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交75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跃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黄跃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跃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595分,表扬叁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龙岩监狱提请对罪犯黄跃华减刑无异议,但认为黄跃华系累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黄跃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黄跃华属于累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跃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