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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汝高、胶州市洋河镇崔家小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高,胶州市洋河镇崔家小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61号申请执行人刘汝高,男,195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洋河镇崔家小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崔涛,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汝高与被执行人胶州市洋河镇崔家小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281民初2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281执3037号,执行标的为22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2017年9月1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2016)鲁0281民初2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恢66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还被执行人缴纳的案款22220元,被执行人胶州市洋河镇崔家小庄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汝高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6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辛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