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591蒋建良与周华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良,周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591号申请执行人:蒋建良,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包杰、蒋菊兰,江苏XX律师。被执行人:周华元,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蒋建良与被执行人周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周华元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蒋建良偿还借款本金1562000元及以1562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判决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由周华元给付蒋建良已垫付诉讼费用9429元。因周华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据申请执行人蒋建良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华元发出执行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自觉履行,但周华元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江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华元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周华元名下车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周华元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周华元无公积金存款。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周华元实际居住地,查得周华元已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委托周华元户藉地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调查周华元的相关财产情况,至今未反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蒋建良意见,蒋建良申请将周华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申请对周华元悬赏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将周华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且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571429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8114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蒋建良,蒋建良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查找到周华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建良亦不能提供周华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华元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建良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钱满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