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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加耐特阀杆有限公司、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加耐特阀杆有限公司,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加耐特阀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安丰村。法定代表人:周春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经济开发区永怀东路398-399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浙江加耐特阀杆有限公司与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5日,本院曾赴被执行人所在地执行。经执行协调,被执行人主动提供了还款计划书,承诺分6期付清货款,并当即支付6万元及诉讼费、执行费。之后,被执行人并未按承诺付款,本院也曾多次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催讨,均无果。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9月1日被执行人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在程序终结期间,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成审 判 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钧钧 关注公众号“”